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工商处字[2009]第48号
当事人:甘AE4970长安之星车主或货主,无照销售货物时弃车、弃货逃离,至今下落不明。
2009年1月6日,我局接到石嘴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举报,称有一甘AE4970车正在大武口游艺西街一商店门前销售白酒,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去检查。经检查该车车号为甘AE4970,车内装有剑南春、汾酒等酒涉嫌假酒。2009年1月12日,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车号为甘AE4970长安之星运输车辆,于2009年1月6日,在大武口游艺西街一商店前准备卸货,当执法人员赶到时坐在车内的一男一女随即弃车而逃。我局执法人员在与石嘴山市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多方无法查找车主的情况下,在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大武口区恒丰商店经营者见证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车内的货物进行查验,车内装有剑南春15箱90瓶、五粮春5箱60瓶、泸州老窖3箱18瓶、汾酒6箱72瓶、金六福3箱18瓶,共计33箱228瓶。2009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暂扣酒进行了抽样,并委托生产厂家进行鉴定。2009年1月14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给我局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属于假冒我公司产品”。2009年1月15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给我局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酒为假冒我公司五粮春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五粮春、剑南春、泸州老窖等酒228瓶;
2、没收用于运送货物的运输工具“甘AE4970长安之星”车一辆。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工商局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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