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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石嘴山红盾信息网   2009-06-17 16:31:1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元) 收费对象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按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执行  
一、开业登记收费       按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执行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按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执行  
(1)注册资金金额≤一千万元 按注册资金额 0.8‰   按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执行  
(2)一千万元<注册资金额≤一亿元 超过一千万元部分 0.4‰   按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执行  
(3)注册资金总额>一亿元 超过一亿万元部分 不收费   按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执行  
2、、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 3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开业 1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4、筹建企业登记收费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二、变更登记收费 1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1、企业变更登记 2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具备法人条件 的企业变更登记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3、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资本)其增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资本)之各 增加部分 1‰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收取增加资金(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1)≤一千万元    (人民币) 超过部分 0.5‰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2)一千万元≤一亿元    (人民币) 超过部分 不收费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3)≥一亿元      (人民币)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交费的不收年检费
三、企业(含合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的年度检验费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四、1、企业遗失、损坏证照需补(换)发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2、企业领取护照副本或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1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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