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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石嘴山红盾信息网   2009-06-17 16:44:44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元) 收费对象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开业登记费最
低额为50元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1)注册资金金额≤一千万元 按注册资金额 0.8‰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2)一千万元<注册资金额≤一亿元 超一千万元部分 0.4‰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3)注册资金总额>一亿元 超过一亿元部分 不收费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广告企业(含私营)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3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1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4、筹建广告营业登记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广告)开业登记 按“1”标准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 1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1、广告经营单位的“级别”是指录属关系
1、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2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2、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收费
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1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3、省辖市广告经营单位 10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2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五、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六、临时性广告经营注册并发许可证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七、专营广告单位年度检验费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一次性收费
八、1、专营广告单位补发换照 5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遗失、损坏证照需补换
    2、专营广告单位领取执照副本 10   自治区物价、财政、宁价(费)发〔1994〕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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