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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
 
 
 
石嘴山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石嘴山红盾信息网   2009-06-21 18:10:3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倡导诚实守信、文明经商的职业道德,规范“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
凡在石嘴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涉农组织、农户均可以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申报实行自愿、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二)建立法律学习制度。积极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合同观念和诚信意识。
(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产供销、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有合同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要符合规范;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的履约率应达到100%;合同发生纠纷后,应主动依法处理。
(四)遵纪守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经济效益良好。在辖区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六)市场信用良好。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中评定为A级 ,其他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中无不良记录。
(七)根据行业特点,须征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意。
(八)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以及其他涉农组织应征得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部门同意。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考核工作,由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实施,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参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对县辖区内申报单位进行考核。
第六条 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向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农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涉农经济组织证件的复印件;
(三)《石嘴山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和申报期两个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第八条 确定受理后,由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履行合同管理职责,落实合同管理制度。
1、企业法人应设置专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1 名以上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和若干名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可设置兼职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责任明确,企业所签订合同条款齐备、内容合法、规范,合同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条款和不认真履约的行为。
2、申报单位应建立合同台账和档案,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审批等文书资料完整,各类表格填写工整,便于查找、统计,配备专人专柜管理合同,提倡使用电子化管理。
(三)信誉良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优良。
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经营服务规范;
2、两年内没有因发生合同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败诉或仲裁委员会裁决违法、违约情况;
3、无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4、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协会、认证机构等组织未提出反对意见。
第九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自愿向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申报表;
(三)单位提交申报表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组织考核验收;
(四)经考核验收合格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登报公示和公告,正式命名。认定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每二年进行一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在认定后的二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年度抽查制度。
(一)在年度抽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1、编造虚假材料和申报表,骗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称号的;
2、单位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不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有严重违约或欺诈行为的;
4、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5、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反映其有严重违规现象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现象的;
(二)凡被取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自被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以及其他涉农组织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进行考核,可适当放宽考核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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